生物与综合植物保护——别无选择

Author(s): проф. д.с.н. Ангел Харизанов
Date: 21.07.2016      6695

控制有害昆虫和螨类种群密度、动物流行病以及抗生作用的机制是自然调节的强大因素,这也是综合植物保护的基础。了解这些机制可以限制化学植保产品的使用,并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农药污染。

综合植物保护的目标是确保生物群落中害虫种群密度维持在一定水平,这种方法被称为“污染田”法,并以所谓的经济损害水平(EIL)来表示。它认为,彻底根除害虫会导致寄生性和捕食性天敌食物匮乏、数量减少,扰乱生物群落的生物多样性,引发新的害虫物种和类群出现,并破坏长期建立起来的有益生物与有害生物之间的关系。

若不了解生物及综合植物保护的基本原理,以及原生和次生生物群落(农业群落)中害虫和生物防治因子的定性与定量组成,就不可能应用与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相关的植物保护措施。

生物及综合植物保护(BIPP)不会产生化学植物保护(CPP)那样的不良影响,后者表现为:扰乱原生生物群落和农业群落的生物平衡,使其有利于害虫;为新的具有经济重要性的害虫物种和类群的出现创造条件;存在使人类、野生动物、传粉媒介、植物及其产品中毒的风险;削弱或完全消除自然生物调节因素;导致害虫种群对所应用的植保产品产生抗药性等。此外,生物及综合植物保护能增加生物群落的生物多样性;不污染自然环境,并且是有机(生物)农业中保护作物免受害虫侵害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些以及其他重要特性使得它们在保护植物及其产品免受害虫侵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综合植物保护(IPP)的历史较短,大约70年,但全面化学植保诸多缺陷的迅速显现,刺激并加速了它的出现、发展和应用。许多专家未能充分理解这类植物保护的本质,并且在《植物保护法》(国家公报第61号,2014年7月25日)中,其实施和解释方面也未找到适当的位置。

综合植物保护是一种通过利用自然调节的结果和/或已知的防治方法(单独或最恰当地组合应用),将主要植物害虫的数量控制在经济损害水平以下的系统。在上个世纪的最后二十五年里,保加利亚对此防治方法的各个要素进行了基础研究——识别并研究了作物的主要害虫;研究了它们的生物防治因子及其调节作用、经济损害水平、有效的监测和预测方法、最合适的组合应用方式、对生物防治因子影响极小且不破坏农业群落生物平衡的植保产品。最重要的是——国家、地区及基层拥有足够数量且训练有素的综合植保专家,他们每年都进行专业进修。在此期间,保加利亚在综合植保应用方面位居欧洲前列——应用于约100万德卡尔的葡萄园;数十万德卡尔的果园;数百万德卡尔的谷类作物;约30万德卡尔的烟草;并与生物防治相结合,应用于全国所有的温室设施。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包括生物植保在内的综合植保应用逐渐减少,仅在小面积地区和个别温室设施中得以保留。

其原因是根本性的且多种多样,只有通过植物保护领域的深刻改革才能解决,这体现在:

– 恢复植物保护研究所的独立性。

– 将植物保护从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分离出来,并恢复国家植物保护局及其内部必要的管理机构。

– 增加植物保护专家的数量,包括任命生物防治和综合植保方面的专家。

– 仅在植物保护领域(植物保护系)经认证的高等院校,持续提升植物保护、生物防治和综合植保领域专家的资质。

植物害虫防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国家活动,不仅关系到保护作物及其产品免受害虫侵害,也关系到整个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土壤、水,即涉及人类和动物的生态。如果要实施《植物保护法》(补充条款第1条第23款)中规定的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全面的改革势在必行,修订《植物保护法》也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保加利亚现行的植物保护组织架构不符合《植物保护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社会对清洁产品、清洁土壤和清洁水的具体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