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加利亚有限且受控地使用新烟碱类植物保护产品'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21.04.2017      6374

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就噻虫胺、吡虫啉和噻虫嗪这三种农药在该国境内的受控和限制使用发布了意见。为加强对降低蜜蜂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计划在玉米和向日葵种子处理及播种期间,由各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植物保护检查员对农户进行突击检查。

植物保护产品理事会根据《植物保护法》第62条第1款,于2017年3月20日会议纪要中,批准了三种产品在201年限量受控用于种子处理的市场投放。含有活性物质——噻虫胺、吡虫啉和噻虫嗪的植物保护产品,根据欧盟法规(EC)No 1107/2009的要求被认为对蜜蜂有害,其授权附带了特定限制和风险缓解措施,即:

1. 指定使用这些产品的区域:瓦尔纳、大特尔诺沃、维丁、弗拉察、加布罗沃、多布里奇、洛维奇、蒙塔纳、普列文、普罗夫迪夫、拉兹格勒、鲁塞、锡利斯特拉、索非亚地区、特尔戈维什特和舒门;

2. 在使用经授权的两种新烟碱类产品处理过的种子播种的区域放置通知标志。

3. 不得在蜜蜂活跃觅食的区域播种用这些产品处理过的种子。在处理和播种期间,蜂箱应被移走或覆盖。

4. 播种期间,应使用配备适当装置的设备,以确保种子完全埋入土壤,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播种时产品从种子中飘散。

5. 用新烟碱类产品处理过的种子必须完全埋入土壤,以保护鸟类/野生哺乳动物。

6. 应清除洒落/散落的处理过的种子,以保护野生鸟类/野生哺乳动物。

7. 不得让水受到这些植物保护产品或其包装的污染。

8. 种子处理只能在专业配备的种子处理设施中进行。在这些设施中,应采用最佳技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在施用于种子、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排放。

9. 根据《植物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在产品授权期满后14天内,将这些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须向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中央管理局通报投放市场的数量、未售出的相应植物保护产品数量,并提供完整的农户(产品最终用户)名单。

10. 农户有义务在播种后十天内,通知相应的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局关于使用处理过的种子播种的地点和面积。

11. 根据《植物保护法》第112条,使用植物保护产品的人员必须亲自通知位于待处理区域所在市镇土地内的蜂群所有者,以及邻近土地上的蜂群所有者,每次施用植物保护产品的日期和时间。

保加利亚决定限量受控使用新烟碱类植物保护产品,是基于国家谷物生产者协会、保加利亚农业生产者协会、N. Poushkarov土壤科学、农业技术和植物保护研究所、Dobrudzha农业研究所(General Toshevo)以及玉米研究所(Kneja)的专家评估。为了维持良好的植物健康状况,并减少玉米和向日葵上两种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害虫——灰玉米象甲和金针虫造成的损害,引入了对含有新烟碱类化合物的植物保护产品的限量受控使用。

来源: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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