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态学和有机农业的强制性培训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14.12.2016      2185

根据2015年度活动方案中第10项“农业环境气候”措施和第11项“有机农业”措施作出承诺的农户,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环境或有机农业培训,或授权他人实施农业环境和/或有机农业活动。证明已完成培训或具备相关经验的文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书(如涉及授权),最迟须在申请2017年度活动方案(即承诺期第三年)的付款时提交。


农户可以授权他人实施农业环境和/或有机农业活动,前提是该授权须在相关计划首次批准后的第二年底前完成。这意味着这些人的经公证授权书必须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签发。证明已完成培训或具备相关经验的文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书(如涉及授权),最迟须在申请2017年度活动方案(即承诺期第三年)的付款时提交。

目前,根据第10项和第11项措施申请的许多农户仍未提交证明其已满足要求的文件。文件需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国家“农业”基金区域管理局。农户可提交由根据《高等教育法》或《职业教育与培训法》设立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最短18小时的农业环境或有机农业培训结业证明;或提交由根据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第1项“知识转移和信息行动”措施批准的培训组织颁发的示范活动证明。

2007-2013年农村发展计划第214项“农业环境支付”措施下的培训结业文件或经验证明文件同样予以认可,同时认可的还包括以下文凭:农业或兽医专业的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文凭、“博士”教育科学学位或“科学博士”科学学位文凭。

实施第11项“有机农业”措施的农户,也可通过其植物产品或养蜂产品符合有机生产规则的证书或书面证明来证实经验。该证书须由农业食品部批准的控制机构在2016年12月31日前签发,并须证明产品的有机品质。

若农户曾是2007-2013年期间农村发展计划第214项“农业环境支付”措施的受益者,且已提交过培训结业文件或经验证明文件,则无需再次提交相同文件。

若在2007-2013年农村发展计划第214项“农业环境支付”措施下,曾以被授权人名义提交过文件,则援助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最新的经公证授权书(签发日期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确认在2014-2020年规划期内,同一人将在其农场实施农业环境或有机农业活动。

国家“农业”基金呼吁所有已完成培训并持有符合措施要求文件的受益者,尽快向基金提交该文件。

国家“农业”基金可能会终止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文件的受益者的承诺。在此类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其偿还迄今已收到的全部补贴。


来源:国家“农业”基金 – 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