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产品的生物测试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12.12.2016      2415

《国家公报》颁布了关于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的第19号法令(2016年11月15日第90期政府公报)。该法令规定了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进行生物测试的设施审批与监管流程。

植物保护产品的生物测试旨在通过测定特定产品对有害生物防治及植物生长的影响,确定该产品用于植物及植物产品时的功效。

关于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的第19号法令自2016年11月15日起生效。该法令规定了拟用于生物测试的植物保护产品上市或进口的条件,并指定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作为本国境内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的主管机构。

为执行本法令规定的活动,以及为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服务,将根据《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第3条第5款规定的价目表收取费用。

植物保护产品的生物测试应按照良好实验规范规则进行,并遵守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制定的植物保护产品功效测试标准。

当对含有一种或多种未包含在已授权产品中、或包含在已授权用于防治其他有害生物的产品中的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生物测试时,应根据处理作物的具体特性销毁处理过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保护产品的测试至少需持续一个生长季。

在自然人和法人的获批设施中进行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

获批进行生物测试的设施将获得针对以下作物类别和对象的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证书:

  • 多年生作物;
  • 大田作物;
  • 蔬菜作物;
  • 温室作物;
  • 观赏植物;
  • 林木物种;
  • 香料作物;
  • 仓储设施及储存产品。

已签发的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证书有效期可在到期前三个月内,根据《植物保护法》第74条和第75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延长。

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证书持有者必须每年在12月31日前,向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中央管理局提交关于本日历年度内设施中用于生物测试的植物保护产品(按名称或产品代码)数量的信息。

对于在自然人和法人的获批设施中进行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申请人应向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中央管理局提交规定格式的测试声明。

声明应在以下截止日期前提交:

  • 6月30日——针对计划在本日历年度春夏季期间测试的植物保护产品;
  • 11月30日——针对计划在本日历年度秋冬季期间测试的植物保护产品。

关于植物保护产品生物测试的第19号法令可在此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