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型农场的子措施将于7月4日开始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20.0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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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0日第10号条例,关于实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6“农场与企业开发”下的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第10号条例全文已于2016年6月17日第46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根据农业和食品部部长的命令,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的申请期已确定。支持申请将于7月4日至8月12日期间接受。
农业和食品部
2016年6月10日第10号条例,关于实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6“农场与企业开发”下的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条例规定了由欧洲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共同资助的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6“农场与企业开发”下的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第2条. 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旨在:
1. 促进小型农业经营单位作为可持续和可生存实体的经济发展和巩固;
2. 加速小型农业经营单位的现代化和技术更新;
3. 改善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
第3条. 财政援助应根据健全的财务管理、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提供。
第二章
财政援助的授予条件
第一节
活动范围
第4条. (1) 根据本条例提供的财政援助为无偿援助,旨在促进小型农业经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和增长。
(2) 不得为与烟草生产相关的活动提供财政援助。
(3) 对于在财政援助授予合同签订之财年结束后继续种植烟草的农业经营单位,不得提供财政援助。
第二节
对申请人的要求
第5条. (1) 以下主体可申请支持:
1.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2. 根据《商业法》注册的独资经营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 根据《合作社法》注册的合作社。
(2) 在提交支持申请之日,第1款所述人员必须:
1. 已根据1999年《关于建立和维护农民登记册的第3号条例》注册为农民;
2. 在上一个日历年,其农业活动收入至少占总收入/收益的33%;
3. 其经营单位的经济规模,以标准产出值衡量,在2,000欧元至7,999欧元之间;
4. 是农业经营单位内所有可用土地的所有者、承租人和/或租户;
5. 若从事畜牧业活动,则是所用畜牧场、建筑物和场所的所有者和/或使用者;
6. 属于《中小型企业法》第3条第2款和第3款含义内的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
7. 未根据本条例以及以下条例获得过支持批准:
a) 2015年《关于实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4“有形资产投资”下的分措施4.1“农业经营单位投资”的第9号条例》;
b) 2015年《关于实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4“有形资产投资”下的分措施4.2“农产品加工/营销投资”的第20号条例》;
c) 2008年《关于在2007-2013年农村发展计划“青年农民创业”措施下授予无偿财政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的第9号条例》;
d) 2015年《关于实施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6“农场与企业开发”下的分措施6.1“青年农民启动援助”的第14号条例》;
8. 在过去五年内,未根据2008年《关于在2007-2013年农村发展计划“支持正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半自给农场”措施下授予无偿财政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的第28号条例》获得过支持批准令;若申请人曾根据第28号条例获得批准令,则需在提交支持申请之日满足以下条件,方有资格根据本条例获得支持:
a) 已成功完成根据第28号条例承担的五年承诺,且商业计划实施的第五个财年已结束,并且
b) 已收到根据第28号条例的所有付款,并且
c) 其根据第28号条例提交第五次付款请求的财年已结束。
(3) 对于第1款第2项所述的在申请年度已在商业登记册和根据1999年第3号条例注册为农民的独资经营者,第2款第2项和第3项所述情况也可以其自然人身份证明。
(4) 用于确定所需最低经营单位经济规模(2,000欧元标准产出值)的作物所在土地的租赁和/或租用合同必须:
1. 在提交支持申请之日已生效;
2. 自提交支持申请之日起有效期至少为五年。
(5) 第2款第4项所述农业经营单位内的所有可用土地必须由申请人管理:
1. 自提交支持申请之日起至财政援助授予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期满止,整个期间拥有符合《农业生产者支持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使用法律依据;
2. 符合《农业生产者支持法》第33b条的规定;
3. 对于经营单位内落入其中的区域/活动,遵守《保护区法》规定的保护区制度和/或《生物多样性法》规定的保护带制度。
有关2014-2020年农村发展计划中措施6“农场与企业开发”下的分措施6.3“小型农场发展启动援助”及其附件的所有信息,可在此处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