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农业生产者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01.04.2016      4082

关于新烟碱类植物保护产品限制性与受控使用的信息(来自农业部和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

为执行欧盟委员会第485/2013号法规(2013年5月24日)及第781/2013号法规(2013年8月14日)——该法规涉及活性物质噻虫胺、噻虫嗪、吡虫啉和氟虫腈的批准条件,并禁止销售和使用经含有上述特定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处理的种子——保加利亚共有八种用于种子处理的植物保护产品被撤销使用。这使得本国重要作物(玉米和向日葵)的农业生产者,失去了针对这些作物中具有重要经济危害的害虫(金针虫和玉米灰象甲)的种子处理产品。

基于此,一家农民行业组织正式请求批准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为防治玉米和向日葵害虫的种子处理产品,进行限制性与受控使用的市场投放。考虑到农业技术方法的可能性以及玉米灰象甲和金针虫的生物学特性,种子处理仍然是有效控制这两种作物中此类害虫的唯一选择!

鉴于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中央管理局“植物保护与监控”部门的意见、已确认存在中度和高度土壤害虫侵扰的田地面临作物歉收的实际风险、缺乏替代的害虫防治方法,并依据《植物保护法》第62条第1款,植物保护产品委员会授权了两种用于种子处理的限制性与受控使用产品投放市场。根据该委员会的决定,发布了两项命令:批准一种含有活性物质吡虫啉的产品和一种含有活性物质噻虫嗪的产品,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进行限制性与受控使用的市场投放。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要求,这些产品的授权附有具体的限制和风险缓解措施,即:

  1. 指定了可使用这些产品的地区:布尔加斯、瓦尔纳、大特尔诺沃、维丁、弗拉察、加布罗沃、多布里奇、蒙塔纳、帕扎尔吉克、佩尔尼克、普列文、普罗夫迪夫、斯利文、索非亚、旧扎戈拉、洛维奇、哈斯科沃、拉兹格勒、特尔戈维什特、鲁塞、锡利斯特拉、舒门和扬博尔。这些地区已确认在玉米和向日葵种植区存在中度和高度的玉米灰象甲和金针虫侵扰;
  2. 在使用经授权的两种新烟碱类产品处理的种子播种的田地中,须放置信息公告牌。
  3. 经这些产品处理的种子不得在蜜蜂活跃采食的区域播种。在施药处理和播种期间,蜂箱应被迁移或覆盖。
  4. 播种时,应使用配备适当装置的设备,以确保种子完全埋入土壤,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播种时产品从种子上的飘散。
  5. 经新烟碱类产品处理的种子必须完全埋入土壤,以保护鸟类/野生哺乳动物。
  6. 应清除洒落/散落的已处理种子,以保护野生鸟类/野生哺乳动物。
  7. 不得让水受到这些植物保护产品或其包装的污染。
  8. 种子处理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将对环境的风险降至最低。
  9. 根据《植物保护法》第63条第3款,将这些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在授权期满后14天内,向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中央管理局通报相应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量及未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