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对农作物的药害——成因、作用机制及克服途径

Author(s): проф. Андон Василев, от Аграрния университет в Пловдив
Date: 21.07.2015      4873

杂草,连同病害和虫害,是降低农作物生产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们成功与栽培植物竞争光照、水分和矿物元素,从而扰乱其内部的生理过程。例如,在高密度(50株/平方米)下,黑麦草强烈抑制小麦植株的蒸腾和光合作用(Mitkov等人,2010年),而田旋花(10株/平方米)所吸收的氮、磷、钾量,相当于中等马铃薯产量的吸收量(Koshkin,2010年)。杂草还会产生许多其他负面影响——它们破坏作物的植物检疫状况,降低品质,并阻碍植物产品的收获。

杂草防治需要综合方法,包括农业技术措施(轮作、土壤耕作等)和化学方法(除草剂)。由于其高效性和竞争压力,除草剂的应用是现代农业技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同时,必须指出,化学方法不应被绝对化,因为它并非没有缺点。

除草剂的使用基于其作用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源于杂草与作物物种之间的一系列物理和生化差异。尽管现代除草剂具有越来越高的选择性,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仍可能对栽培植物产生毒性作用(除草剂药害)。这种情况既可能源于使用不当(除草剂选择错误、除草剂飘移到其他作物上、除草剂剂量增加等),也可能源于除草剂使用正确但选择性不足、除草剂处理与不适宜的土壤气候条件结合等其他原因。

除草剂药害的表现可以是显性的和隐性的。显性表现包括各种形态变化和紊乱、生长迟缓、失绿、坏死、畸形等,而隐性表现则是关键生理过程(如光合作用、呼吸作用、水分关系等)的功能性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