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植物保护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性制度工具
Author(s): Растителна защита
Date: 28.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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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十二届国民议会存在的“最后时刻”,备受农化行业和农业综合企业高度关注、期待与兴趣的新《植物保护法》获得通过。我邀请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副局长、“植物保护”部门负责人,同时也是这份广泛文件专家工作团队领导者的普拉门·拉扎罗夫先生,共同探讨该法的概况、理念、关键职能及优先方向。
[PZ] 拉扎罗夫先生,启动并凝聚如此高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制定一部新的《植物保护法》,其主要依据是什么?这种氛围似乎表明,存在改革国家农作物健康保障体系的理念和需求——如果我可以做如此明确的评估……
简而言之:被废止的旧法与欧盟委员会第1107/2009号条例存在明显冲突。该条例由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但在我国,在现有的程序和法律秩序条件下,这无法实现。一次质的立法变革势在必行!需要一部新法律及其实施条例,来论证和规范这个对农业生产中杂草、病害及虫害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的特殊领域内所有参与者的行为。换言之:我们迫切需要高速地规范上述条例未作安排的各项活动。这并不奇怪!条例是基础性文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总是规定具体实践的执行顺序。它规定的是条件,而非执行这些条件的顺序。
[PZ] 请您用具体内容来支撑这一观点
例如,该条例以非常概括的形式——它也只能如此——提及了植物保护产品贸易这一极其重要的活动的相关参数。其中并未规定贸易公司开展此活动必须满足何种条件。这需要我们通过条例来规范,该条例的使命在于细化至最末节,并反映我国国家植物保护体系的具体特点。 我敢说,新法律还实现了另一个目标。它最大限度地促进了行政部门与企业间的对话、关系与联系。最终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为企业松绑。例如,植物保护产品的贸易证书现由保加利亚食品安全局各区域管理局颁发,从而实现了活动的去中心化,减少了官僚程序,为企业提供了便利。
您可以在2014年第10期《植物保护、种子与肥料》杂志中阅读完整访谈。
